船舶停泊管理(船舶停放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2阅读次数:1

停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船舶存在安全或污染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严重时可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临时停航、禁止进出港口等,直至隐患消除。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三条,如果船舶或浮动设施应报废却仍在内河航行或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并可能没收船只或设施。

船舶可否在航道上停泊,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不可以 依据《物权法》、《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等法律与法规,航道设施是国家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破坏了航道条件,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致使航道部门为恢复该航道航行条件增加大量维护成本,是一种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农用船舶应当尽可能靠近岸边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农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农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什么内航行停泊作业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三十五条)【说明】新增航区规定,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福州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在特定区域如交通管制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地区,船舶必须遵守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禁止未经许可的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五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拖航检验并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第十六条)。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