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船舶管理条例全文(旅游船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1阅读次数:4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由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首次发布的法规。该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确保其高效、安全的运营。它在1998年3月6日迎来了首次修正,交通部根据当时的需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本条例实施细则旨在细化和执行相关条款。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路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商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和渡船运输,同时也适用于那些虽非营业性但对水运行业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如石油、煤炭、冶金等行业内的非营业性运输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明确规定了水路运输行业的基本准则。细则的制定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原则,以规范水路运输行业的行为和运营。细则的适用对象广泛,包括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较大影响的部门。

5、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货物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旅客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 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即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货均视同“客船”。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

1、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长葛洪升于1992年2月3日签署。此规定旨在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便利台湾船舶及船员往来,维护沿海和港口治安。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3、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第二章 泊港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

4、台湾渔船在进入停泊点后,船长需按照《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进行申报,并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明确进港原因及预计停留时间,同时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详细检查。

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本市珠江水上旅游资源,规范珠江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的来说,广州珠江日游黄沙码头的开放时间为每天9:00至17:00,为游客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和愉快的观光体验。无论是家庭出游、情侣约会还是商务旅行,广州珠江日游都是一个值得推荐的选择。

广州珠江夜游共有五个码头,分别是:大沙头码头、天字码头、西堤码头、黄沙码头和芳村码头。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苏州市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首先,第十八条强调,所有标准地名都应配备相应的地名标志,这些标志的位置需遵循明确的规定。

5、高压线下钻孔灌注桩护岸施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施工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但前提是每个施工人员的安全,细节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高压线下钻孔灌注桩护岸施工安全和大家说明一下。1示例概述本标段航道整治工程位于苏州市昆山市市区范围内,河段长233km,桩号为JK0+000~JK11+633。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新增运力的审批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 营运管理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