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并靠管理规定(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6阅读次数:26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1997修正)

1、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属于违法行为。外轮属于监管区,本地船舶不能随便挂靠,需要挂靠船舶搭靠外轮需办理“搭靠外轮”手续,应由船方负责人或船舶代理向边检机关提交船长证件、船舶资料、《搭靠外轮申请表》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边检机关将当场制发《搭靠外轮许可证》,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3、船舶搭靠外轮的意思是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4、第十三条 渔船民不得擅自搭靠外轮;不得向外轮和港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擅自停靠境外岛屿、港口或国家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严禁从事或协助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船舶挂靠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及第十四条可知,船舶挂靠是需要登记的。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应该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挂靠公司站百分之五不可以。是不合法的,应该说“挂而不管”的“船舶挂靠”违反了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章。

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1、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2、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3、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

4、具体做法如下:在非停泊水域严禁船舶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泊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普通货船严禁在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危险品码头作业区停泊、掉头;船舶禁止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地锚泊。

5、系泊固定:当船舶紧靠码头后,需要迅速抛出缆绳,将船舶牢固地系在码头上。缆绳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船舶的大小和停泊时间来确定,以确保船舶在停泊期间能够保持稳定,不会因风浪等因素而漂移。 后续工作:在完成系泊后,船员还需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所有设备和系统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精细调整:利用推进器和舵的精细调整,使船舶与码头平行。在此过程中,船员还需要时刻注意水深和水流情况。 使用辅助设备靠泊:根据需要,使用锚链、靠泊球等设备,平稳地将船舶靠泊在码头。最后,进行安全检查和固定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