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船舶管理(码头船舶计划岗位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06-06阅读次数:35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2、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4、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运输活动。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船舶管理要求 条例对船舶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凡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日常管理要求)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本省有关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列入国家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5、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6、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控制 认真执行有关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1、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港口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和维护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船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船舶岸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4、需要。船舶停靠在码头旁,是出于建造和维护的阶段,一般需要在船舶与码头之间连接接地线来保证船舶不被腐蚀。船舶在建造和维护阶段,需要焊接或调试船上的电气设备和供电系统,焊机、电气设备和供电系统等在使用时会导致船壳聚集一些较小的杂散电流。

5、当船舶停泊码头期间,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船舶自身带的发电系统,以免对岸边环境造成污染。而必须接入变频岸电电源进行供电,通常码头上使用的变频岸电电源仅为本码头供电所以岸电容量,一般为单台容量在3000KVA以下。

6、与相关部门或码头管理方联系沟通,了解限制接岸的原因,听从指示,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处置。根据船只需要,自备发电机或者申请码头提供物资和设备,满足船只对电能的需求。在船只满足停泊和靠泊条件的情况下,视情况选择转移到其他码头或联系船公司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