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产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27

艾家镇是如何推行1+3模式进行五小船舶安全管理的?

推行1+3模式:政府主导,海事、交通(港航)、船主三方协同,形成安全管理体系。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申报管理,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前,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或代理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国际航行船舶还需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确保了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4、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