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员管理规定(船员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在国家层面,交通运输部作为船员培训工作的最高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的船员培训工作。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负责对船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具备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院校,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其航海专业全日制学生的在校学习和毕业证书,等同于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关于三副和三管轮岗位的适任培训要求。海事局会定期更新并公布这些具备资格的院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内容进行操作,包括指定的培训项目、地点和规模,确保培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船员需在获得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安全、污染防治标准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船员培训的许可制度。培训机构在开展船员培训前,必须按照本规则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以合法开展业务。培训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船员培训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举办或参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三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过期可能影响持证人的职业资格和工作安排。综上所述,海员证换新的办理流程包括提交原海员证的缴销单和解除合同证明的复印件,若原证由本单位办理则需旧证原件,同时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具体如下: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工作,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信誉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1、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协议运输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但未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和渔民,以及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也需要申请《出海船民证》,并确保证件的有效时限。

2、一)海员证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3、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4、一)海员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二)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三)海员证的签证页已签满,可直接到海事机构申请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