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0阅读次数:24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2、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5、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渡口运营人因前款以外的原因暂停渡运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通告。第十五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4、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交通运输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中,对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有何规...

第三十九条,船长、轮机长等需持相应证书,非职务船员也需获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渔业作业。渔业船舶不得雇佣无证人员或指挥违规冒险作业。第四十条,政府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渔业船舶抢险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救援。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船舶人员需立即呼救并自救互救。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最容易的是普通船员证书。如果不去的证书上船工作,假如在船上受伤了,保险公司也会以你没有船员证拒赔的,而且被渔政查到会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章附则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2、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3、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

5、三)各县(区)地方海事机构要大力宣传水上安全法规,对船舶业主、船员、乘客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四)市、县(区)地方海事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船舶单位要组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6、要求各相关部门务必仔细阅读和遵照《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为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标志着岳阳市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旨在提升乡镇地区水上交通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