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百度...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年度采砂量需在规划确定的控制总量内,并对每个可采区有单独的年度采砂量限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控制量。河床变化监测是管理的重要环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数据需上报备案。采砂禁采期设定在特定季节,特殊情况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延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安徽段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长江干流非法采砂者将如何整治?
1、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加密巡查频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长江委、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和交界水域的暗访巡查。
2、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3、法律分析:严禁非法采砂,沿江11省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等措施。法律依据:《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4、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5、对于在长江主汛期内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江委已要求相关地方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处罚到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追责问责。
6、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指定地点集中锚定;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2、其次,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长江干流池州段贵池区域内的采砂活动需遵循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内河河道采砂管理中,区水务局负责防洪、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区国土分局负责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关注通航安全。内河采砂的执法监管由区河砂管理办公室执行。
3、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的领导班子分工如下:鲍晓龙,党组书记兼局长,全面负责水务局的各项工作。他主要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的建设,同时管理财务科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郑权,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主要负责长江河道采砂、平安建设(法制教育)以及招商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