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维护管理程序包括(船舶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发布时间:2024-07-07阅读次数:18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定期监督检查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内容涵盖滚装船舶的重要安全设备状态、配员、装载情况、经营人的安全管理、安全应急措施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应急应变能力。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并可能采取强制性停航、改航或禁止离港等措施。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2、为了有效管理老旧运输船舶,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并确保水路运输安全,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持有中国国籍,在水路领域运营的海船和河船。对于本规定的术语定义,船龄指自船舶建造完成至当前的年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4、老旧运输船舶的营运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责任加强船舶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养护检查,确保电气装置的绝缘性能。在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评估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载重限制。

5、有关船龄的限制条件将由相关国家进行双边协商,见第三十九条。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部所有,具体可在第四十条中找到。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替代2001年4月9日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这一旧规定将被废止,详情见第四十一条。

6、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章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他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定期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的检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与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十二章、54条相比,章节有所缩减,但条款大幅增加,总体而言,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具体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