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相关标准(船舶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07阅读次数:19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2、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3、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5、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6、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省发改委同意,近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首次确定了船舶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试行船舶交易服务费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

1、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搜索 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

2、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3、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无法停靠停泊点的,可就近在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依法监管。

4、第三条 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第四条 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5、第二章 港口治安管理第四条 经划定的沿海港口、停泊点,由水产、交通、公安连防机关实行联合统一管理,严禁各类船舶在非停泊区装卸物资和上下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4、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