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运输执法船舶管理(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4-06-18阅读次数: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便捷、优质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由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2、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路交通活动,其中包括航道与港口的规划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及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水上交通安全及其关联活动的管理。

3、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授权负责拟定、实施地方性水路交通管理办法。负责水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辖区港口、码头的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

该局作为正县级全民事业单位,其职责涵盖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船舶检验等多个领域,旨在确保长沙市及其周边地区的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其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的,其最终的机构信息和地理范围均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岗位责任人:市地方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分管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科主要负责人复审;对不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市20xx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