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项目管理现状(船舶项目管理现状调查)
发布时间:2024-06-12阅读次数:44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3、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

4、船用材料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持船舶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并常年保持清晰可认。